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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 环节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局)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县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抽样检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产品

    针对添加剂、重金属、微生物等重点项目检验的产品: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豆制品(腐竹)、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

    二、抽检对象阳山县辖区内花生油、腐竹、酱卤烧腊肉制品小作坊(计划抽检批次见附件1)。

三、抽样工作及承检机构

    (一)抽样工作:本次抽样检验由食品生产监管股组织实施,其他股室及镇所协助。

(二)承检机构:所有样品统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

四、抽样数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

(一)抽样数量:在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的产品,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份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2。

(二)检验标准: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三)检验项目:具体产品的检验项目见附件2。

(四)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判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抽样检验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包括备份样品),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检验费及样品费由我局统一支付。费用预算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抽样的人员必须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本通知到相关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抽样。

(二)为保证抽样工作的随机性和公正性,在抽样前和检验过程中,不得将抽样和检验信息预先通知相关单位。

(三)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四)本次抽样检验的样品(两份,即检验样品及备份样品)全部送承检机构。生产加工单位对本次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向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

(五)抽样单要填写完整(必须要记录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抽样基数、购样费)、正确、签名清晰;检验类别为“阳山县抽样检验”。

(六)抽样检验产品及批次应严格按照本计划执行,若抽样过程中有其他原因(如停产)未能抽到样品,应作登记,由食品生产监管股另作抽检安排。

(七)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

(八)11月底前要完成本次食品抽样送检工作。

(九)抽样过程中遇到具体情况及时反映给县局。

 

联系人:林春源     联系电话:7802606

   

  附件:1.食品抽样检验产品和计划批次及预算费用

       2.食品抽样检验产品及检验项目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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