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阳山县加快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现将《阳山县加快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30日前发送邮件至我局邮箱,邮箱地址yangshanxumu@163.com,联系电话:7803146。
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
2017年7月1日
阳山县加快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限养制度,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广清一体化”战略和“南融北康”行动计划,以“三基地一名城”为抓手,全力以赴推动绿色崛起,力争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全面建设“善美阳山”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重要意义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而污染防治管理相对滞后,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十分紧迫,刻不容缓,对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清理整治范围
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山县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1〕19号)的文件通知要求,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养殖场须限制养殖规模及达到零排放标准。本次清理整治范围包括禁养区、限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
(二)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对禁养区内自愿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根据栏舍面积计算。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在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分类整治
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做好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要在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专项整治行动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禁养区限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坚强 副县长
副组长:邓奕彬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文锋 县科技和农业局局长
何 信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陈志华 县委宣传部
冯智田 县公安局
邹小玲 县财政局
梁建恒 县国土资源局
黄松发 县林业局
杨春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张源泉 县水务局
何国华 阳山供电局
各乡镇乡镇长均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办公室人员从县科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抽调。办公室主任由梁文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信同志兼任。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环境保护局。一是制订限养区和养殖区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开展限养区和养殖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环境评估工作。二是指导监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抓好限养区和养殖区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工作。三是负责整治限养区和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禁养区和不落实整改的养殖场报县人民政府关闭。四是负责限养区内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监督工作。
2.县科技和农业局。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指导限养区和养殖区内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是负责本县辖区的畜禽养殖规划制定。四是负责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限养区和养殖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完善改造建设。
3.县国土资源局。一是负责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二是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水务局。负责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建设的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5.县林业局。负责对占用生态林违法建设的养殖场进行整治拆除。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整治、拆除。
7.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拆除补助资金。
8.县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9.县供电局和供水部门。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养殖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10.县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清拆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停和限养区专项整治达标工作。一是负责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治对象,进行清理公示。二是负责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和限养区专项整治工作。三是督促限养区和养殖区内养殖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验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四是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联合整治。禁养区、限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停和限养区养殖场粪污达标整治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镇、村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单位、到村、到场。环保、农业、住建、国土、林业、水务、宣传、公安、财政、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整治资金,明确补助办法。
为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拆除、关闭工作,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舍内养殖设施,并对沼气池、贮污池进行填埋,场主签订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在关闭的场地养殖畜禽,经县科农局、环保局、镇(乡)政府联合验收达标,按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阳山县财政统筹协调。清理关闭养殖场需在2017年9月30日前清空栏舍内畜禽,并自行关闭拆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拆迁。
1.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完成拆除的,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按如下标准分类予以补贴。
(1)红砖盖土瓦、水泥砖盖土瓦、红砖盖水泥瓦、水泥砖盖钢架棚、水泥砖盖水泥瓦:120元/㎡
(2)简棚(砖柱架):50元/㎡
2.2017年9月30日以后不关停、不拆除、不转产并拒绝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不予补助并强制拆除。对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的,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进行复耕,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阶段(2016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组织农办、动监分所、国土、水利所、林业站等单位按县人民政府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报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调查表,统计应拆除面积,确保不出现漏报瞒报。统计调查表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上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宣传阶段(2017年1月1日-2月20日)。召开禁养区限养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印发《阳山县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同时深入群众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和环境严峻问题,营造建设善美阳山,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氛围。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整治阶段(2017年2月-2017年12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禁养区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名单,下达限期关停转迁通知,禁养区养殖场按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从2017年10月15日起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各乡镇既要使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声势,让养殖户明白这是法律规定,大势所趋,更要认真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使之主动配合,同时切实帮助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转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禁养区限养区专项整治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人居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行动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整治措施。一是做好思想动员,宣传工作。二是核实拆除面积,签订补助协议,各乡镇政府与养殖场双方签字盖章后(包括拆除和关停),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审核办理财政补助资金。拆迁协议一式四份,养殖场、乡镇政府、县专项整治办公室、县财政局各一份,依据合同拆除面积兑现补助资金。三是养殖场拆除关停,禁养区养殖场养殖设施全部平地拆除,确需用养殖场设施转产他业的,由养殖场与乡镇政府签订禁养殖承诺书。对逾期不拆除、不关停的养殖场,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四是开展限养区和养殖区粪污处理达标整治,督促限养区和养殖区养殖场按养殖量建设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由各乡镇政府、环保和农业部门联合开展整治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限养区和养殖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达标建设。
(三)加强责任追究。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县专项整治办公室将组成巡查组,定期对各乡镇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本方案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原印发的《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科技农业局阳山县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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