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规划内容科学、合理、可行,特将方案成果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从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共30天
公示渠道:阳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公示栏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网站留言等形式向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反馈意见及建议
联系地址:阳山县小江镇小江大街32号
联系电话:0763-7355338
阳山县小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公示内容
一、编制目的
为落实《阳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建设多水源、优水质的供水系统,加快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工程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拟在阳山县小江镇(石螺村)建设阳山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本次规划地块尚无控规覆盖,为有效指导清远市阳山县小江镇PPP模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地块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落地,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启动《阳山县小江镇石螺村污水处理厂零星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此来管控该片区土地开发建设,为下一阶段开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和建设指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
8.《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
9.《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10.《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1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
13.《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
14.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自然资规字〔2021〕6号);
15.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二)技术标准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3.《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年);
4.《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6.《清远市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
7.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
(三)相关规划
1.《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2.《阳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3.《阳山县总体规划(2012-2020年)》;
4.《阳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5.其他相关规划。
三、规划范围
规划地块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小江镇石螺村,北临石螺大街(国道107),东邻阳山慈航精神病医院,规划总用地面积2076.39平方米。
四、规划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坚持增进人民福祉,补足基础设施短板,提升镇区综合服务能力,改善国土空间品质和人民生活质量。
(二)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把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和建设的核心,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本区的发展必须以不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原则,并且在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上保持发展空间,确保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优先原则
高度重视本区的生态效益,充分保护现有水体、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引导功能空间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地区生态平衡,使地区发展与生态保护达成互利双赢。在塑造优美生态环境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生态节能,鼓励新技术、新材料的创新应用。
(四)弹性、可操作性原则
充分考虑现状条件与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注重超前性和长效性,宏观控制和微观引导相结合,建构整体生长的空间结构和切实可行的开发策略,有利于起步建设和分期开发。
五、功能定位
本次规划地块的功能定位为镇级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和处理小江镇(石螺村)中心片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改善连江水环境质量和当地居民生活环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远期预留扩建用地规模。
六、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区内涉及1个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为排水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为2076.39平方米。
七、指标
规划区涉及1个地块,城乡用地分类为环境设施用地(U2),用地性质为排水设施用地。根据《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对规划区内地块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提出如下相关要求。
地块土地开发强度指标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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