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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0,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法制局和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关心下,我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清远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省、市、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行业监管实际,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有力保障我县住房城乡建设稳步推进。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调整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重要议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明晰工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

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公示及规范执法行为等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正常高效运转。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梳理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调整后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513项和公共服务事项15项。

二是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将施工许可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简化前置审批事项。实现“串联式”向“并联式”转变,申请材料从30多项压缩为10项,办理时限由7日缩小为3日,压缩时限达57%

三是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项目,制定“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全社会公布。

四是实行“容缺预审、承诺补齐”制度,将部分资料、次要条件列为容缺补齐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模拟审批”服务,审批过程更加顺畅、便捷。

五是根据住建局的工作职能,对特殊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专人负责。采取提速快办、主动协办、跟踪督办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六是认真做好限制性事项排查清理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积极条件。取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相关证明,改为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减轻了企业施工许可报建负担。

七是经局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县房屋测绘业务推向第三方,并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清自然资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将“房屋测绘备案”事项划转到县自然资源局。

八是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府办〔201758号)文件要求,实施范围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项目。其他均取消初步设计审查手续。

九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等文件要求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企业及群众办理施工许可时,只需提供该审查备案表到我局报建窗口加意见即可。

三、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今年,我局组织局城乡建设股、安监站、质监站联合开展上下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跨部门联合县公安、工商、金融、规划、物价等部门开展房地产领域专项大检查两次。在“双随机”工作的开展中,我局坚持将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放在首位,把群众关切作为工作的重点,合理规划抽查工作的领域、范围和频次,改变了以往执法工作按部就班的模式,形成了新的机动灵活的工作状态,既提升了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更好的发挥了政府服务人民的职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继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应用机制

按诚信管理办法中《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及《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对巡查发现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目前共发出《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17份,督促县各建筑工地各参与方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五、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一是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

二是我局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制定了《阳山县住建局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阳山县住建局重大不稳定因素应急处置机制》,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坚持依法行政相结合,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制定和出台程序,逐步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是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1人,对重大行政决策,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严格执行法制审查制度。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一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自由裁量标准;二是推进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22人,日常执法均已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定期对行政处罚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报;三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法制审核范围,规范法制审核内容,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确定审核的具体内容,重点对执法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依法开展审核工作,完善法制审核程序,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合法、公正、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制度。严把审核关,依法处理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按时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一)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检查,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社会矛盾发生。今年,共排查隐患187条,发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84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3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13份、《建筑工程质量暂缓施工通知书》14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48份。

(二)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政策执行和依法办事上做到公开、透明、公正,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倾听群众呼声,依法、依规为他们办实事、解忧愁。认真梳理和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源头预防,及时做好疏导,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共办结信访案件226宗,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广泛发动群众,大胆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本年度我局一是召开各类动员及专题会议宣传扫黑除恶工作共14次,参会人员约250余人;二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共发放宣单张3000余份;三是通过相关LED每天8小时滚动宣传、悬挂横幅(包括县在建工地)、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宣传扫黑除恶标语330余条;四是共出动执法人员960余人次,排查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及房地产销售中心等场所320次。

九、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对部分非强制性材料,施行告知承诺制。对承诺材料加强事中事后根据监管,一定程度压缩企业办理时限。对股室设计、勘察、监理及相关审批业务均按权责清单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布,并设定详细联系电话,方便企业网上办理或进行业务咨询。

十、存在问题

(一)随着我县建筑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建筑工地、物业小区也不断增多,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而相关股室人员配备十分欠缺。

(二)由于工作量大,涉及专业知识面广,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执法及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三)目前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对相关的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但一方面由于局并未设置法治工作机构,内部审批程序还没能完全依照文书制作规范审批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对新建设行政执法常用文书的学习及宣传力度还有不足。

十一、今后工作计划

今后,我局继续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工作,提高认识、思想统一、立足服务、加强监管,力争法治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一)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制度,实现法治工作制度化。

  1. 进一步深化责任制,层层落实执法责任。按照岗位廉政风险点查找结果,进一步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工作规范化。

开展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等执法检查,通过案件评查、信访投诉案件倒查等途径,查找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推进法治工作信息化。

1、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提高干部职工,尤其是中层以上领导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2、 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利用专题会议、宣传栏、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建设系统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知晓率。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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