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我局对阳山县洋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城管罚告字〔2024〕1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城管罚告字〔2024〕1号)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3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城管罚告字〔2024〕1号).docx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