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发改价格〔2020〕6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成本压力,支持其复工复产,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0〕38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2020〕21号)以及《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发改价格函〔2020〕2号)的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水费用的非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消防、环卫、绿化用水除外)、特种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均下调10%,符合条件的用水户凭营业执照(或副本)办理,由供水企业(单位)直接优惠结算。
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不列入本次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范围。
三、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范围按规定的用水分类执行(详见附件)。乡镇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范围也参照该用水分类执行;对存在混合用水的,由供水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计算水价优惠款。
四、供水企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对已收取的优惠款要及时退回或抵扣给用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县城用水由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各乡镇用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请各乡镇人民政府、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降价优惠情况报我局,报送方式:加盖电子章后通过OA报送或盖章后扫描报送我局电子邮箱。
附件:用水分类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6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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