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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18-03-07 15:29    来源: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关于《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前段时间,我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通过清理规范涉及办事的各类证明事项,形成《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送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其印发给相关单位实施,并在阳山县政府门户网公布。现就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依据: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1号)和《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精神,于2017年底,我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二)目的意义:围绕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清理规范涉及群众创业办事各类证明,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以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改善市场营商环境。

(三)概念解释:文件所称的“证明事项”指各级政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下同)、直属事业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含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

    二、起草文件过程

   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改善市场营商环境,按照省、市、县工作部署,我办于20171214日印发了《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减证便民”工作的紧急通知》(阳机编办〔201737号),牵头组织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开展清理规范涉及群众创业办事的各类证明工作,按照“六个凡是”或“六个一律”的取消原则(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能够通过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对在标准化系统录入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一一梳理和审核,并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同时参考了省有关清理意见,对拟取消证明事项62项,逐一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81月底,将《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送县政府审议,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1832日,县政府办公室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将《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相关单位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文件解读:《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阳府办〔20188号)提出3条贯彻意见。

第一条提出了工作要求、依据和做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切实取消无谓的证明事项。依据是《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1号)和《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精神。做法: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省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

第二条对各有关经办单位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要尽快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

第三条是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取消的证明事项后续监管。一方面是要求各有关经办单位在办事时,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便民替代措施来替代证明材料。另一方面是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加强涉及证明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文件的附件解读:附件《阳山县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以表格形式,明晰取消的证明事项的“用证主管部门”“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开证单位”“取消后的便民替代措施”及“用证单位”等。

文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有62项,涉及16个单位,其中,发展改革局1项、教育局3项、公安局8项、民政局16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项、社保局3项、住房城乡建设局1项、文广新局1项、卫生计生局14项、市场监管局1项、水务局1项、档案局1项、残疾人联合会2项、地税局2项、人民银行1项。

四、政策解读咨询方式

(一)解释机关: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咨询电话:0763-7803885

 

 

                    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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