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两天内查处5宗,刑拘1人,行政处罚3人
近期,阳山县公安局把严防各类火灾作为工作重点,一方面联合乡镇政府、县林业局等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巡查,并向村民广泛开展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另一方面严密监控各类火源动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野外用火专项执法行动,对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1月14日至15日,共查处了5宗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刑拘1人,行政处罚3人。
1月14日下午13时3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分别将在寺山村委会香江一村小组、寺山村庙背耕地燃烧地边草的李某某、蔡某某(均为女性,青莲镇寺山村人)查获。15时10分,联合执法人员巡查途中发现青莲镇屋村村委会岩背新屋村内冒烟后立刻赶往现场,发现郭某某(男,青莲镇屋村村委会人)正在扑火,经调查,火势系郭某某烧地边草引起。在调查后,联合执法人员责令以上3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同日,联合执法人员在太平镇龙塘村委会三和洞村上坝将正在烧地边草的黄某某(男,太平镇龙塘村委会隔江村人)查获,执法人员将其带回太平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讨。
1月15日,阳山县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因烧禾秆草导致山林火灾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其擅自烧禾秆草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13时30分许,当事人黄某某(男,49岁,太平镇湖洞村委会芋地村人)来到位于太平镇白莲村委会旱坑村塘佛坳其耕种的农田,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禾田内的禾秆草任由焚烧。由于当时风势较大,其处理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黄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阳山县林业部门指出,阳山县划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森林特别防火期间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群众如发现森林火警,请直接拨打7801249,同时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火用火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清远日报讯 (特约通讯员/陈斯铭 通讯员/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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