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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阳山太平镇黄某烧火堆不慎引发火烧山
时间: 2021-01-19 10:32    来源:阳山发布   点击: - 【字体:

 

  日前,阳山县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因烧禾秆草导致山林火灾的犯罪嫌疑人。

  1月15日13时30分许,当事人黄某某(男,49岁,太平镇湖洞村委会芋地村人)来到位于太平镇白莲村委会旱坑村塘佛坳其耕种的农田,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禾田内的禾秆草任由焚烧。由于当时风势较大,其处理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

  当天下午,县公安机关将黄某某带回询问,黄某某对其擅自烧禾秆草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黄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县林业部门指出,阳山县划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森林特别防火期间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群众如发现森林火警,请直接拨打7801249,同时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火用火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法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 源 | 阳山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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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1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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