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山县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因烧禾秆草导致山林火灾的犯罪嫌疑人。
1月15日13时30分许,当事人黄某某(男,49岁,太平镇湖洞村委会芋地村人)来到位于太平镇白莲村委会旱坑村塘佛坳其耕种的农田,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禾田内的禾秆草任由焚烧。由于当时风势较大,其处理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
当天下午,县公安机关将黄某某带回询问,黄某某对其擅自烧禾秆草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近日,黄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县林业部门指出,阳山县划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森林特别防火期间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群众如发现森林火警,请直接拨打7801249,同时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火用火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相关法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 源 | 阳山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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