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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江英镇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例警示
时间: 2026-03-24 09:15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前正值春季森林防火关键期,天干物燥、大风天气多发,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野外违规用火极易引发火灾,形势极其严峻,但仍有部分村民防火意识不足,无视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野外违规用火。现呼吁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引以为戒,时刻绷紧安全用火这根弦,自觉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案列警示

近日,江英镇大桥村委会发生一起因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的森林火情,接到案情后,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迅速出动,当事人已被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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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江英镇冲洛村梁某出于烧掉山上的老草,等长出新草后用来喂牛的目的,在冲洛村龙山山场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草,最终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34.69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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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目前执法部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依法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蔓延快、扑救难、危害大,一旦失控,将烧毁林木资源、损毁家园、危及生命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森林火灾的危害,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格遵守禁火规定,自觉抵制违规用火行为,主动举报火灾隐患。警钟长鸣,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学法时间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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