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阳山县饮用水源庙公坑河一级水源保护区沿线12公里范围内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量保护条例》和阳山县政府办公室2019年《工作会议纪要(〔2019〕15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大崀镇实际,阳山县水利局、阳山县大崀镇人民政府现就禁止在茶坑水库和庙公坑河域非法捕鱼、钓鱼、电鱼、笼鱼、毒鱼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茶坑水库和大崀镇辖区庙公坑河域等公共水域内,采用捕、钓、电、笼(绝户笼)、毒等方式进行非法捕鱼活动。
二、严禁从事其它危害水源的活动。
三、违反本公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
四、对于暴力阻挠、辱骂、殴打规劝人员、举报人员、执法人员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做好阳山县饮用水源庙公坑河一级水源保护工作,阳山县水利局、阳山县大崀镇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9月5日起至10月8日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执法行动。广大群众要勇于与非法捕鱼等违法行为作斗争,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大崀镇政府举报(举报电话:0763-7343110)。
特此通告。
阳山县水利局
阳山县大崀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若违反规定进行非法捕捞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请广大群众朋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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