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山县无传销乡镇申报办法》和《关于做好无传销乡镇复查申报工作的通知》(阳工商﹝2016﹞联字1号)的要求,县打传办组织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综治办、县文明办组成复查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阳城镇等13个乡镇复核“无传销乡镇”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全部符合认定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拟认定阳城镇、黎埠镇、七拱镇、青莲镇、岭背镇、大崀镇、小江镇、太平镇、杜步镇、杨梅镇、江英镇、黄坌镇和秤架乡等13个乡镇为“无传销乡镇”,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2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为“无传销乡镇”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阳山县工商局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单位、地址和电话。阳山县工商局将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向反映人反馈。调查属实并影响认定的,将取消“无传销乡镇”认定资格。
联系人:温景军;联系电话:0763-7801977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