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山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清远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清建[201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既有工作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拟定了《阳山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定于2016年6月22日至7月21日(共30天),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阳山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用以下方式反馈: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楼招标办,邮编:513100,传真:0763-7803607。E-mail:961107160@qq.com。或至电:0763-7803607,联系人:王少杰。
附件1:《阳山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阳山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应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配套设施工程、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其预算造价符合上述条件的也适用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经批准可由业主自行委托。工程概算、预算及审核需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的,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
乡镇所属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乡镇三资信息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由业主及其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监督(具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第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应当在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并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方式规定
第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用平均值法确定承包中选人,确定承包中选人办法:
(一)、每个承包意向人用信封密封报价函(报价保留两位小数),由业主单位、交易中心现场审核,承包意向人代表签名确认其报价。
(二)、承包意向人报价高于财政最高限价审核的或报价函大小写不一致的,一律视为无效报价。
(三)、计算平均值。方法如下:
1、有效报价家数小于或等于五个的,直接对有效报价家数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确认交易基准价。2、若有效报价家数大于五个的,设 ,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将有效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承包意向人的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承包意向人的报价之后,再对剩余承包意向人的报价取算术平均值确定为交易基准价。
(四)、确定承包人。取低于基准价的报价进行排序,推荐最接近交易基准价的为第一候选人,次接近交易基准价的为第二候选人,以此类推。若报价相同时采用现场摇号方式确定。
(五)参加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现场人员为:业主单位代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报价单位代表。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公告前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计文件;
(二)工程造价预算书及阳山县建筑工程预算成果文件备案表;
(三)资金来源;
(四)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备案意见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上述交易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六)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
(七)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十条 承包意向人营业执照注册地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且在清远市办理诚信档案。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入库名单报交易中心统一汇总及发布公示。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行政处罚期间,不予入库。
第十一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登记;
(二)发布交易公告,公告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承包意向人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四)现场密封函报价,以平均值法确定承包人;
(五)交纳保证金家数或有效报价家数少于一家时应重新发布公告,二次失败的,可由业主从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自行委托承包人;
(六)交易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
(七)业主单位与中选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在发布交易公告前应将工程的性质、规模、价格、地点、发包范围,承包意向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等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条件尚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承包意向人按公告要求进行资格核查。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地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工程预算造价;
(三)交易保证金数额;
(四)要求承包意向人提交的资质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与中选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中选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中选通知书对业主单位和中选人具有合同效力。发出中选通知书后,中选人不得放弃中选工程,业主单位不得改变中选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选人签订合同或者向中选人提出附加条件及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承包意向人应在报名时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2%,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缴交。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未中选的,保证金在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返还。中选单位的保证金,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还。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将视情况对中选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所有阳山县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
(一)使用串通手段参与交易的;
(二)意向人成功中选后,放弃中得工程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施工合同的;
(四)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
(五)无正当理由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拖延工期;
(六)发现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
(七)在履行施工合同约定期间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算。
第十八条 承包人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其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行政主管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乡镇三资信息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有违反交易程序、规则,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经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实施办法(试行)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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