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 议 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务院发出明文通知: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虽然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塑料包装方便低廉、使用广泛,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废弃的塑料袋不能及时清理,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也对我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破坏。当前,我市正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我们应当增强文明意识和环保意识,加强行为自律,从我做起,自觉不使用塑料袋,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养成环保的良好习惯,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给孩子带好头,为他人树榜样,共同维护我市美丽环境。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摘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限塑宣传标语
1、拒绝白色污染,关爱美好家园
2、提倡绿色购物方式,树立绿色环保意识
3、重提菜篮子,抵制白色污染
4、支持“限塑令”,人人拒污染
5、牵手环保,代代相传,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6、爱心环保,从我做起,请您少用一个塑料袋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