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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阳山县县城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时间: 2014-04-14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根据《阳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阳山县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14年度阳山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33元以下,且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县县城工作及居住(非农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县城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政府公布的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五)县住保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2014414日起至424日自行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申报,我们将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有关阳山县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阳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阳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阳山县城花果山路43号。

联系人:胡生、冯生

联系电话:7883151

 

 

阳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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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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