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摘要)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1、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
2、2013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3.502亿元。
3、资金支付方式: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办理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13个品目作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含10个自选类品目)(见附件1)。具体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
(二)补贴标准。具体由省农业厅按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机具购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限额以及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限额
按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年度内个人或组织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进行限制。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超过30万元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2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40%。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少于30万元(包含30万)的,要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当年购机较多,申报补贴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农业经营组织,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金额,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应当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按时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购买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和微耕机等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当地农机安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与财政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一)受理补贴申请。有购买农机具意向者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贴申请确认。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对购机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查审批确认,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作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凭据。
(三)补贴对象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提交有关乡镇公示。
(四)补贴机具购买。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纳入牌证管理及需要备案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在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补贴机具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分类,以乡镇为单位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纳入牌证管理及需备案的机具交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核实,其他机具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镇、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
(六)补贴资金拨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核实资料后,编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送县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机者银行账户。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等内容。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3〕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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