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征后的税款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代开发票的范围
1.代开普通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运输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符合代开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我县所辖的符合条件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请迅速到阳山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阳山县国家税务局相关政策咨询电话
0763-7805626 0763-7805612 0763-7803207
阳山县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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