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非农建设项目闲置土地开展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时间:2010年9月17日至
二、清理范围:
(一)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旧城改造项目,地上建筑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五)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凡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5日止,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的有关资料到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登记闲置土地情况。逾期未申报登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依法处置。
四、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闲置土地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闲置土地的出让、出租、抵押以及补办出让等手续。
六、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确保清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县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7820015;申报、举报地址:县城北门路362号旧国土资源局三楼,阳山县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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