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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水利局撤销河砂开采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
时间: 2010-08-13 00:00    来源:阳山县水利局   点击: - 【字体:

 

    本局因青莲第三标段河砂开采权招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于2010年6月18日确认本次河砂招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因你查找不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本行政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撤销河砂开采许可决定书

    撤销河砂开采许可决定书
    阳水利[2010]21号 

    何桂平:

    于2010年5月24日经本机关举行青莲第三标段(连江支流岭背河起于青莲深塘村鱼梁头村小组拦河坝上游200米止于岭背镇与青莲镇交界处)河砂开采权招投标,经开标审查,确认你为中标人,准予河砂开采行政许可。经调查核实,本次招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确认本次河砂招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的中标资格,撤销原河砂开采许可,退回你投标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投标成本费2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阳山县水利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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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水利局撤销河砂开采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
时间:2010-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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