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因青莲第三标段河砂开采权招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于2010年6月18日确认本次河砂招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因你查找不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本行政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撤销河砂开采许可决定书
撤销河砂开采许可决定书
阳水利[2010]21号
何桂平:
于2010年5月24日经本机关举行青莲第三标段(连江支流岭背河起于青莲深塘村鱼梁头村小组拦河坝上游200米止于岭背镇与青莲镇交界处)河砂开采权招投标,经开标审查,确认你为中标人,准予河砂开采行政许可。经调查核实,本次招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确认本次河砂招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的中标资格,撤销原河砂开采许可,退回你投标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投标成本费2000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阳山县水利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