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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时间: 2009-06-16 00:00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   点击: - 【字体:

 

清财[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清远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含清城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所辖地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委托,不得代财政部门征收、代扣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三、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8月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发生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的,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从2009年8月1日起,纳税人不依照本通告第三、四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从2009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瞒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发票等)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告发布以前,对违反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规定,已由财政部门处理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通告规定处理。

                                        清远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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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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