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为广东省户籍,在
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1、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2、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
3、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申请人提供以下原始资料到县社保局征收股办理有关业务:
1、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个人档案原件(包括:参加工作时间、转正定级的原始资料,证明原固定工、干部身份的原始资料,离开原单位时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四、审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统一由缴费受理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并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五、办理时间从本通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省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阳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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