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农林水建筑工程类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时间
受理时间:9月16日至9月30日止
受理地址:市政府机关1号楼218室
各中、初级评委会于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15日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各县(市、区)初级评审通过人员数据必须于12月20日前报市审批编号。
申报高级和委托省评审的中、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请按照省人事厅粤人社发[2011]123号文的要求(受理时间
二、 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级、初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初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学历、资格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和粤人社发[2010]3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计算机条件除符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和连山、连南、阳山、清新县的免试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及其它证明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以及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和公务员者一律不得申报,同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挂靠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违者通报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中级评委会组成
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通过计算机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今年度评审委员会。2009、2010年已连续两年参加评审的评委,不得参与今年度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四、申报、审核和评审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可在广东省人社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按网上要求(统一用A4
装订要求:表七(将贴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表)订在申报表的后面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外语条件和继续教育
外语条件按政策要求执行;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与材料:一是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二是两门公修课的培训证明(必须是当年参加培训的证),今年申报建筑专业的要求专业知识的培训【申报建筑专业的要到建设主管部门参加专业知识的培训(联系电话3375804)】。
2、计划生育情况
为贯彻执行清委办[2000]75号文件精神,坚持“一票否决权”制度,凡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婚和离异的要有单位证明)。其中:凡有1998年以后出生的小孩且两孩以上(含两孩)的,必须由市或县(市、区)计生行政机关确认是否违反计生政策。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复印件粘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证书”一栏中。
3、各项证明材料(学历证、资格证与聘书、荣誉证、继续教育证、计划生育证等)由单位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包括其他复印材料)上写上“原件复印”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论文和业绩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是原件,必须是符合本专业公开发表在对应的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1编),或市级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期刊(2编),其他报纸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属不视同发表。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如获奖证书、设计图纸等,如果是合作项目需注明个人所承担的部分或个人所起的作用等 。
5、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任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要求2000字以上(申报初级要求1000字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总结任现职以来所做工作和业务水平、能力、业绩等情况,并由单位加盖公章。
6、材料袋的要求:为保证材料袋的质量,一律要求各申报者自行购买牛皮纸材料袋。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审核申报材料: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4、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因外语成绩不合格挂靠在县参加评审,不得因公务员身份,挂靠企事业单位参加评审,不得私刻公章。如在审核材料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有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5、为保证送审材料的真实性,今年各县、市、区一律不再集中统一报送,申报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到我局申报,同时请申报者带上学历证、资格证与聘书、荣誉证、继续教育证、计划生育证等原件,交给我局工作人员核查。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和评审办法,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著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
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道德水平、知识水平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要求;评审组(或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要通过答辩才能判定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要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答辩提问及回答要点等内容;
四要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
五、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新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和核查。
六、评审收费
我市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7]122号),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评审费为450元/人,申报评审初级的,评审费为280元/人;县(市、区)人社局(人事局)中级按50元/人收费标准用作申报开支。
七、纪律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各县人社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申报范围,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条件;各评委会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组、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评委职责,认真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干预评委发表独立意见,评委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以下附件请在网上直接下载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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