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县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
二、严禁借征地拆迁之机,抢建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私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三、严禁对无建房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下同)的新建房屋进行供电、供水、连接有线信号。对违法违章建筑将进行停电、停水和中断有线信号等处理,并加强巡查。对私接水、电和有线信号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拟新建房屋要凭建房审批手续方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同时加强对新建房屋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五、对新建经营场所要凭建房审批手续方能申请、颁发房屋出租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对在违法违章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场所将停发或注销相关证照。
六、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并清理场地。否则,县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七、党政群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占地、建设,不主动申报接受处理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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