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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时间: 2009-12-08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审理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经营非法进口卷烟

    审理依据、处罚依据

    国函[2000]第二条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国函[2000]第四条规定: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审理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了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阳山县烟草专卖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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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时间:2009-12-08 00:0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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