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民营、私营企业:
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至5月30日在全县开展2009年度的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对全县各类企业及有招用工的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对象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2009年12月以前投产,开业并在县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社会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省、市属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企业都必须参加劳动年审。
二、劳动保障年审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申报、办理招用工备案情况;劳动合同签订、鉴证情况;工资发放,支付加班加点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情况;劳动保护情况;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劳动保障年审的形式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的规定。劳动保障年审采取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为主,审查与重点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生产经营时间短、实力比较薄弱、劳动管理不够完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问题还比较多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法律的宣传教育,加强劳动管理的指导,帮助企业在发展中逐步完善。
四、劳动保障年审需提供的资料、证明
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名册;2009年12月份员工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及缴费人员名单;招用工备案资料;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企业规章制度(以上均为复印件)及《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副本)。未曾办理过年审的单位要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购领手册。
五、要求
1、各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对使用外来工、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如建筑企业、石场、矿山和工程施工等要加大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外来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厂房、场地设备出租的单位及工程发包单位要督促下属企业和承租、承包单位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年审,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违反劳动年审规定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保障年审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阳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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