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三批
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第三批5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在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取消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阳山县第三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项)
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附件:
阳山县第三批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予以修正)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
对应粤府〔2017〕128号第5项、清机编办发〔2018〕47号第4项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对应粤府〔2017〕128号第6项、清机编办发〔2018〕47号第5项 |
3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审核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
县科技农业局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对应粤府〔2017〕128号第11项、清机编办发〔2018〕47号第7项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
县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对应粤府〔2017〕128号第13项、清机编办发〔2018〕47号第8项 |
5 |
申请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验资及财务审计 |
县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
县保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对应粤府〔2017〕128号第18项、清机编办发〔2018〕47号第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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