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送达公告
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我局依法作出《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需向你公司送达。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前往你公司住所(阳山县阳城镇车路村)进行现场送达时发现你公司已无营业,多次致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均未能取得联系。2024年7月26日,我局以邮政专递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成邮寄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邮件于2024年7月30日由陈国成家属代签收。至今,陈国成仍未缴纳水资源费且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国成下落不明,我局穷尽措施均无法送达《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现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详见附件1)。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你公司可到我局领取《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未领取的不影响公告送达的效力。
你公司对《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关于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送达公告.pdf
附件:1.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pdf
3.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2013年至2021年水资源计算情况表.pdf
阳山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黄建芬;联系电话:0763-7803041、18023742550
联系地址: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行政二路水利局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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