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持有位于阳山县城南开发区107国道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阳府国用(1998)字第00185号】,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证载宗地面积48438.67㎡。经查阅档案资料并核对地籍数据,该宗地已办理转移登记64宗面积共40347.38㎡,宗地范围剩余面积8091.29㎡,宗地内剩余原美加食品厂范围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经实地测量,原美加食品厂范围用地面积为14425.15㎡,其面积超出原证剩余面积6333.86㎡。经核查,原美加食品厂范围在阳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四至界线范围内,原登记面积出现误差是由于该宗地面积大且形状不规则,历史手工测量与现时高精度实测面积存在误差。根据《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予以更正,将面积更正为14425.15㎡。
如对本更正登记事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1月3日前),将书面异议材料及佐证材料送达阳山县自然资源局三楼登记和测绘管理股(地址:阳山县阳城镇北门路362号;联系电话:0763-7820109)。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附:阳山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现状测绘图
阳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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