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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3家单位因“两热”防控不力被处罚
时间: 2026-08-21 10:40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当前正值多雨季节,也是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高发期,我县已进入蚊媒传染病防控的关键期。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前哨”阵地,其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为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阳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阳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阳山县卫生监督所)坚持问题导向,对近期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两热”防控薄弱环节“亮剑”,通过抓典型、严执法,倒逼主体责任落实。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以案为鉴,明确法律红线。

案例一:阳山县七拱镇某卫生站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2026815日,阳山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阳山县七拱镇某卫生站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门口未见设置独立预检分诊点、未配备体温测量仪和驱蚊防蚊药物,无发热患者登记和《转诊告知书》。该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执行预检、分诊流程,未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设施,存在较大疫情传播风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案例二:阳山县岭背镇某卫生站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2026817日,阳山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两热”防控专项巡查时,发现阳山县岭背镇某卫生站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门口未见设置独立预检分诊点、未配备体温测量仪和驱蚊防蚊药物,无发热患者登记和《转诊告知书》,医务人员对“两热”疑似症状、转诊流程不熟悉。该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执行预检、分诊流程,未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相关设施,存在较大疫情传播风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开展普法宣教,现场指导其开展流行病学史询问,完善接诊登记内容,要求定期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

案例三:阳山县岭背镇某卫生站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案

2026817日,阳山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两热”防控专项巡查时,发现阳山县岭背镇某卫生站接诊有皮疹、关节痛等有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可疑症状的患者时,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可疑病例流行病史排查,医务人员对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可疑病例信息登记要求不够熟悉,未做好病例筛查和转介工作,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下一步,阳山县卫生健康局将持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把“两热”防控监督作为常态化监督的重中之重,加大执法力度,紧盯重点场所与关键环节,对防控不严、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行为“零容忍”,坚决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健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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