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为规范本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行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保护水环境,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通知。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通过明确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与方式,实现收费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可持续运行与区域水环境安全。从长远发展角度,对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产业升级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 征收对象及范围:本县乡镇镇级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
(三)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20元。
(四)征收方式:按月计征,以水表或自备水源计量设备显示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严禁违规减免缓征;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需公示征收依据、主体、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
(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即从2026年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三)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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