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有关驻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在本县乡镇镇级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部门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
三、收费标准
居民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1.20元。
按照缴纳义务人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收费标准,即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按居民收费标准征收;除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之外的其他用水类别(包括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类别)按非居民标准征收。
四、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征收,落实保障措施。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等规定,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减免。同时,要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开征污水处理费而降低。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即从2026年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4〕2号)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阳山县已建成的乡镇镇级污水处理厂名单
2.用水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阳山县已建成的乡镇镇级污水处理厂名单
附件2
用水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3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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