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之规定,现将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4个采矿权(附件1)予以公告,请相关采矿权人依法依规申办采矿权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请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附件3),提交规范性资料到我局办理采矿权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
附件:1、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清单
2、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3、申请登记书及注销申请书
阳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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