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
维护交通安全
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对阳山县辖区以下机动车(212辆)已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 请以下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扫码查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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