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
- 内设机构
- 领导及其分工
- 联系方式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指导、参与和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调查、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加强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指导、检查督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督办和查处公安民警队伍违纪案件。
(四)参与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侦破、处置;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负责公民出入境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做好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八)负责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九)负责监管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并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建设、治安联防组织和经警队伍的建设。
(十一)组织负责实施对来本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三)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110”、“122”、“119”报警系统等社会救助和投诉的联网联动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