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的通报
【案件名称】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对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混合存放;安全距离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店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该商店存在的“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到立案标准。2025年4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存在“烟花产品和其他商品混放”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9.6条“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规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规定。经调查,没有发现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适用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对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阳山县应急管理局在2025年4月24日完成了对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案件于2025年4月27日结案。
【警示意义】执法人员对在检查中发现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阳山县黎埠镇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9.6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结为以后查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内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合存放的行为提供借鉴,并可以对再次违反相关规定的零售商店从重处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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