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出售”或“借用”
你的银行卡、电话卡
甚至是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
就可以获得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报酬
如果有人向你介绍这样的赚钱方法 请立即打住! 因为这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为进一步铲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势头 阳山公安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整治 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成功抓获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邓某,及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8900元人民币。 阳山县公安机关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一条“断卡”线索,根据线索开展一系列核实侦查工作后,涉案嫌疑人邓某到案接受调查。 办案民警在调查中了解到,邓某被一名“不常见面的微信好友”以“12%的返点”及“请吃宵夜”为条件利诱出借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 ps:“跑分”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话”,“分”是钱的意思,“跑分”就是让钱跑起来,是“洗钱”的意思,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人为设置追找障碍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一时被诱惑蒙蔽双眼的邓某答应了这场交易,通过3次网银转账收到共计24900元人民币,在取出部分现金后,该银行卡被冻结。邓某到案后,卡内剩余的18900元将被退回,这意味着受害群众的18900元经济损失成功被挽回。 经讯问,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为获取报酬,将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此过程中,帮助诈骗分子提款的犯罪事实。 目前,邓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阳山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要注意! 他人使用您的 银行卡、手机卡、账户 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 如遇到 千万不要理会 要果断说不! 不然你很有可能会成为 违法犯罪的帮凶! 请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账户),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使用。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账户)、支付账户、即时通讯账户等转借、转租、出售给他人,贪图这些小利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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