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阳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据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县2015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18.6元,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03元。
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2455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县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1209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县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637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0806元。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2455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1209元。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子女基础上,每多生一个子女的,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24911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2418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6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08元。
三、本征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阳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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