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阳发改价格[2015]12号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提高我县涉企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14]883号)和《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清发改价格[2015]19号),对我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及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阳山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在我县的所有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变化,我局将及时更新。
请各收费主管部门根据目录清单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条)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阳山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2日
附:
阳山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日期至2015年6月30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减免措施
中央项目(27项)
一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粤价函[2009]359号、粤价[1998]330号
二
司法
3.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粤价[2000]150号、粤价函[2003]480号、粤价[2013]199号
三
国土
4.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国务院第150号令、粤府[1995]62号、粤价函 [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5.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6.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粤价[2001]26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6.1 土地证书费
7.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四
住房和城乡建设
8.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8.1 登记工本费
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粤办函[1996]722号
五
水利
10.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粤价[2009]62号
11.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12.城镇污水处理费
粤价[2008]257号、阳价函[209]19号
13.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六
农业
14.船舶港务费
粤价[2005]127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5.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计价格[2000]559号、粤价[2000]140号、粤府办[2005]34号、粤价[2005]12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16.检疫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2)国内埴物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7.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
(2)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
(3)安全技术检验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
18.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31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七
卫生计生
19.卫生监测费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1992]价费字314号、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八
人防
2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粤人防〔2010〕23号、清府[2013]14号、清府[2013]99号、清人防[2013]8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九
法院
22.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粤价函[2008]45号
十
质检
2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 [2011]10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十一
环保
24.排污费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2010]125号、粤价[2013]102号
25.环境监测服务费
[1992]价费字178号、粤价函[1996]6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十二
林业
26.森林植物检疫费
[1992]价费字19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27.林权勘测费
粤价[2002]129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免征
省定项目(7项)
一
交通
1、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
二
规划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粤价[2003]160号
3、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发[2000]10号、粤价[2001]323号
三
林业
4、绿化补偿费
清市价[2012]239号
5、恢复绿化补偿费
清市价[2012]239号
四
水利
6、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
清市价[2012]23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备注:1、其他政府类基金、专项收入等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2、如有项目增减,以国家、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准。3.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了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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