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山县杨梅镇委员会文件 |
杨发[2013]7号 |
关于做好201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了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加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有效控制计划外生育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二、征收标准
(一)1979年9月15日至1989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按标准征收。
(二)1990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
1、非婚生育的缴交1000元为一次性交清;
2、超生一个子女的缴交1000元为一次性交清,每多超生一个子女的加收1000元为一次性交清。
(三)1994年1月1日到1995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
1、非婚生育的缴交1000元为一次性交清;
2、超生一个子女的缴交3000元为一次性交清,每多超生一个子女的加收1000元为一次性交清。
(四)1996年1月1日到1996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
1、非婚生育的缴交2500元为一次性交清;
2、超生一个子女的缴交4000元为一次性交清,每多超生一个子女的加收2000元为交清。
(五)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
1、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
2、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不同年份的征收标准征收,一次性交清的按不同年份征收标准的30%征收为一次性交清(每多超生一个子女的加收2000元为交清)。
(六)以上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一次性交清的标准,包含了以前的年份缴交的总数。
(七)200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
(八)当年计划外出生的,各驻村工作组和计生办督促对象一次性交清,工作组和村配合计生办做好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工作,对工作配合不力的,扣除该村下拨计生工作10%的经费。当年发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要求达到应征金额的60%以上。
三、责任、纪律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一)抚养费不得降低标准征收,如降低标准征收的,一经查实,未交足部分由开票人垫付,由镇纪委监督落实并将结果报镇主要领导。
(二)镇下达任务到村,村必须把任务分解到村干部个人,全体村干部个人任务合计要达到镇下达给村的任务,村干部个人任务包干表必须于5月底前上交镇委组织办备案,不上交的不给予下拨经费。村干部个人不能完成任务的,各扣罚600元(从年终奖金或下拨经费中扣除),村完成镇下达任务的可以不对村干部个人进行扣罚。
(三)不能完成镇下达总任务的村,给予驻该村的镇干部、职工每人扣罚1000元(从年终奖金或下拨经费中扣除)。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每三个月发一次进度,完成任务情况连续三次排在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支书、驻村工作组长要向镇党委作书面说明,连续两次排在全镇最后一名的给予该驻村工作组全镇通报批评。
(五)村和包片村干部能够协助工作组、计生办或计生服务督查队征收的,按本文第“四”点的规定下拨经费。协助不力的村和包片村干部,经镇政府同意,驻村工作组、计生办可降低村的下拨经费比例,情况较为严重的可以取消村的下拨经费。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出现协调难的问题,由镇党委、政府作出解释并做出决定。
(七)常住人口或双方户口不在本镇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根据实际情况(分地区区别对待)征收,由计生办、主管领导协商统一标准,但必须做好相关材料。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计生对象所在村计为该村任务,村与村之间不能转借任务,否则,经查实,对转借出的村作没完成当年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处理。
(九)镇下拨给驻村工作组和村的计生经费应用于计生工作开支,不能作其它用途。驻村工作组的计生经费使用由驻村工作组领导签字方可使用。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开票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是否做过前期工作及经费下拨等理由阻止其办理小孩入户或其他相关手续,有这种情况的取消下拨相应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下拨计生经费管理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县财政,征收额按对象所在村计为该村的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下拨经费基数为县按下拨比例所下拨经费金额,下拨经费比例如下:
(一)由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征收的(包含驻村工作组或村委会独立征收的),原则上按镇政府占60%、工作组和村占40%下拨(其中驻村工作组、村委会各占15%,10%作为本村外出追寻计生对象的工作经费,该经费由驻村工作组安排使用)。
(二)由计生办、服务队、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共同征收的,原则上按镇政府占50%、计生办占25%、驻村工作组和村占25%(其中驻村工作组、村委会各占10%,5%作为本村外出追寻计生对象的工作经费)下拨。
(三)由计生办独立征收的,包括计生对象单独到计生办办证征收,原则上按镇政府占50%、计生办占50%下拨。
(四)申请法院强制征收的,列入镇下达给村的征收任务,县返还给镇的经费,按镇50%、计生办30%、驻村工作组10%、村10%下拨。
(五)全镇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总任务的,镇政府按照县下拨总额的6%下拨给计生办作经费补充,不能完成全镇任务的按下拨比例的一半下拨。
(六)镇政府按计生经费管理规定,下拨计生办、工作组、村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按要求用于补充计生工作经费。
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同样按照以上规定下拨经费。
五、非农业户口的征收情况由计生办、主管领导共同协商作出决定。
六、其它情况上述没有作出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计生办、主管领导协商作出决定。
七、上述各项规定由镇计生考核小组每月监督落实,各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考核小组将情况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中共杨梅镇委员会
杨梅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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