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山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阳山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山县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阳山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以下简称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县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到县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选调(抽调)到我县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我县差旅费补助标准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单位报销。
(二)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县内出差、镇干部下乡差旅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下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离开县城(县城范围按车改方案确定)执行公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从县城到各镇(乡)下乡每人每天补助30元(离开县城范围才能享受)。
第二十二条 镇(乡)工作人员县内跨镇(乡)下乡每人每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不超过30元。
第二十三条 镇(乡)工作人员(含县派驻镇机构工作人员)在镇(乡)范围内下乡每人每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具体范围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同时适用于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县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县直驻外单位。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由县财政局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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