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 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 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拟对以下一家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如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提出异议。
联系电话:0763-7802400
单位地址:清远市阳山县人防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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