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6年9月7日对阳山县阳城镇忠华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城管罚告字〔2026〕1号)。
2026年9月9日,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时店员拒签。9月10日邮寄送达,邮件由身份不明人员代签,无法确认为有效送达。综上,本局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仍无法有效送达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城管罚告字〔2026〕1号)予以公告送达。
阳山县阳城镇忠华商行(经营者:成素芳)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阳山县文昌南路人防大厦一楼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股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上述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城管罚告字〔2026〕1号).pdf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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