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现就征收阳山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2026年9月1日(详见附件1)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经济联合社,高村村屋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影像图(附件2)。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一)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0663公顷,其中耕地0.06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
(二)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0022公顷,其中耕地0.0022公顷;
(三)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0.0152公顷,其中林地0.0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
(四)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0.0551公顷,其中耕地0.0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3公顷;
(五)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四经济合作社0.3904公顷,其中耕地0.37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
(六)阳山县阳城镇高村经济联合社0.1647公顷,其中林地0.1640公顷、未利用地0.000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0.06939公顷,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阳城镇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三)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阳城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电话:王淑伟,780393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我县已于2026年5月25日发布了《阳山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阳府〔2026〕24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6〕109号}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6〕109号}.pdf
附件2:阳山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jpg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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