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缴纳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阳山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拖欠水资源费一案,本单经立案调查后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责令你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捌拾元整(¥1790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于本单位2025年12月8日在阳山县阳城镇政府人员和车路村委人员见证下,到你单位位于阳山县阳城镇车路村生产地进行留置送达。并于2025年12月8日,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身份证地址通过邮政邮寄送达,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邮寄无法送达退回本单位,于2025年12月18日本单位在清远市阳山县水利局官网进行公告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阳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水行政部门窗口,至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及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捌拾元整(¥17908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缴纳催告书》(阳水罚缴催字〔2026〕1号),内容是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水行罚字〔2025〕03号)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零捌拾元整(¥17908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你单位可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缴纳催告书》(阳水罚缴催字〔2026〕1号),未领取的不影响公告送达的效力。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阳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水行政部门窗口(详见《广东省清远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阳水罚缴催字〔2026〕1号行政处罚缴纳催告书.pdf
阳山县水利局
2026年8月31日
联系人:黄建芬 联系电话:0763-7802185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行政中心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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