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委托清远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第一批
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公告
根据《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清远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第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批复》(阳府函〔2026〕163号)精神,阳山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委托清远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
二、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委托单位终止委托为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阳山县自然资源局)
1.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内容;
2.将清远阳山产业园区范围内上述政务服务事项委托给受托方管理;
3.委托方要对受托方行使事权加强指导,明确相关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加强对受托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委托事项加强监督,对受托方不正确行使委托事权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责令其纠正。
(二)受托方(清远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1.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内容;
2.受托方在清远阳山产业园区区域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期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3.受托方应配备专门业务人员承办委托的事项,按法定标准和业务规范操作;
4.受托方应在办理委托的事项后,定期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委托方备案;
5.受托方要将委托的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项目向社会公布;
6.受托方要完善内部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方(阳山县自然资源局)
1.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
(二)受托方(清远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1.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实施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2.自行承担实施委托职权所产生的费用。
特此公告。
阳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9日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