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对《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21〕15号)以及《关于阳山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补充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22〕6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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