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对《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阳府函〔2022〕180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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