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位于阳山县北门路300号(原计委宿舍)的一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该临时建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
因无法确定上述临时建筑物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在公共媒体和现场公告《关于确认建筑物当事人的公告》。目前,《关于确认建筑物当事人的公告》的公告期限已届满。公告期限内无相关当事人到我局进行登记处理,同时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自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临时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阳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10日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