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于2026年6月10日发布《阳山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阳府〔2026〕28号)(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就《原公告》中拟征收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补充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原公告》:
三、土地现状
根据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467公顷(2.2005亩),其中农用地0.1467公顷(2.2005亩)[含耕地0.1396公顷(2.0940亩)];
(二)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809公顷(1.2135亩),其中农用地0.0809公顷(1.2135亩)[含耕地0.0809公顷(1.2135亩)];
(三)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055公顷(1.5825亩),其中农用地0.1055公顷(1.5825亩)[含耕地0.0003公顷(0.0045亩)];
(四)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380公顷(2.0700亩),其中农用地0.1380公顷(2.0700亩)[含耕地0.1295公顷(1.9425亩)];
(五)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684公顷(7.0260亩),其中农用地0.4684公顷(7.0260亩)[含耕地0.4561公顷(6.8415亩)];
(六)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647公顷(2.4705亩),其中农用地0.1647公顷(2.4705亩)[含耕地0.0007公顷(0.0105亩)]。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批次按1.40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3.188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调整为:
三、土地现状
根据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663公顷(0.9945亩),其中农用地0.0663公顷(0.9945亩)[含耕地0.0639公顷(0.9585亩)];
(二)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022公顷(0.0330亩),其中农用地0.0022公顷(0.0330亩)[含耕地0.0022公顷(0.0330亩)];
(三)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52公顷(0.2280亩),其中农用地0.0152公顷(0.2280亩)[含耕地0公顷];
(四)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551公顷(0.8265亩),其中农用地0.0551公顷(0.8265亩)[含耕地0.0508公顷(0.7620亩)];
(五)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村屋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904公顷(5.8560亩),其中农用地0.3904公顷(5.8560亩)[含耕地0.3797公顷(5.6955亩)];
(六)拟征收阳山县阳城镇高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1647公顷(2.4705亩),其中农用地0.1640公顷(2.4600亩)[含耕地0公顷]。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批次按1.40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571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二、其他说明
(一)公告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24日。
(二)本补充公告仅调整拟征收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三)异议反馈方式、公告期限、实施程序均按《原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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