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广大学生家长: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第六条规定: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为保障学生就学权益、维护家长财产安全,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各民办学校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跨学期、跨学年收取学费,杜绝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二、家长办理缴费业务,务必选择合规可追溯的支付方式,统一采用对公转账缴费,并妥善留存缴费票据、转账凭证。
如有相关疑问,可致电0763-7801102咨询反映。
阳山县教育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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